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、制度化和程序化,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,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 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遵循自愿、公平、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。
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
第三条 担保业务程序如下:
(一) 企业申请 (二) 担保受理 (三) 项目初审 (四) 项目评审
(五) 签订合同 (六) 抵押登记 (七) 担保收费 (八) 发放贷款
(九) 保后管理 (十) 代偿和追偿 (十一) 担保终结
第三章 担保申请和受理
第四条 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《信用担保申报书》,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,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(一) 借款人(担保申请人)应提供的材料:
1. 法人营业执照(年检)及法人代码证;
2. 法人代表证明书;
3. 法人代表授权书
4.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;
5.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;
5.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;
7. 资信证明;
8.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;
9. 借款申请书;
10. 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;
11.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。报表主要包括: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、现金流量表等;
12. 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:购销协议、合作协议等;
13. 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;
14. 生产经营情况;
15. 主要存货、长期投资、固定资产、银行借款明细表,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;
16. 其他有关材料。
(二) 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:
1. 法人营业执照(年检)及法人代码证;
2. 法人代表证明书;
3. 法人代表授权书;
4. 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;
5.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;
6.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;
7. 资信证明;
8.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;
9.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。报表主要包括: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、现金流量表等;
10. 主要存货、长期投资、固定资产、银行借款明细表,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;
11. 其他有关材料。
(三) 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
1. 抵押物、质物清单;
2. 抵押物、质物权力凭证;
3. 抵押物、质物评估资料;
4. 保险单;
5. 董事会同意抵押、质押的决议;
6. 抵押物、质物为共有的,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;
7. 抵押物、质物为海关监管的,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;
8. 抵押物、质物为国有企业,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;
9. 其他有关材料。
(四) 注意事项
1. 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,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;
2. 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;
3.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;
4. 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。
第五条 公司担保部顾客服务值班人员负责项目受理,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,审理受理条件,提出受理意见。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,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,登记《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》。《担保申请人材料清单》、《反担保人材料清单》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作为《信用担保申报书》的附件,经公司担保受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。
第六条 担保受理条件
(一)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;
(二) 依法经营,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;
(三) 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,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;
(四i) 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%;
(五) 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%。
第四章 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
第七条 公司担保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的实际情况,确定第一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。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,负主要调查责任,第二调查人协办。
第八条 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,获取担保项目、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、全面的信息,通过综合分析、比较、评价,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《担保调查报告》。
第九条 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,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、信息进行搜集、整理和审核,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、完整和真实性。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,还应从其他途径,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管理部门、金融部门、财税部门、供应商、用户等处获取。对上述资料、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、补充、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、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。
第十条 资料审核要点
(一) 按"清单"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、有效,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,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,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。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,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;
(二) 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,逻辑关系要正确,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、合同、章程、董事会决议、验资报告、立项批文、可研、资信等级、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,了解借款人(担保申请人)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、合法合规;
(三) 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,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,初步分析财务状况,记录疑点,以便实地调查核实。
(四) 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,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《担保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(如房地产、土地、海商)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,抵押物、质物的权属(权力凭证)是否明晰。
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,部门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与协办人(至少双人下户)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,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。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。
进行实地调查前,要列出调查提纲,明确调查目标,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。
第十二条 实地调查要点
(一) 访问企业,会见有关当事人,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、市场竞争范围、销售和利润、资源的供应等情况;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;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(文化程度、主要经历、技术专长、经营决策、市场开拓、遵纪守法等方面),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;
(二) 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,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;
(三) 考察主要生产、经营场所,通过走、看、问,判断企业实际生产、经营情况,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;
(四) 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,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,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:
1. 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,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;
2. 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;
3. 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,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帐表、帐帐、帐证、帐实四相符,核实资产、负债、权益是否有虚假;
4. 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;
5. 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。
(五) 察看抵押物、质物。以房地产抵押的,要察看、了解抵押物的面积、用途、结构、竣工时间、原价和净值、周边环境等;以动产抵押、质押的,要察看、了解抵押物、质物的规格、型号、质量、原价和净值、用途等;以汇票、本票、债券、存款单、仓单、提单等出质的,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,辨别真伪,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。
第十三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,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、分析、比较和评价,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
(一) 分析、判断借款人(担保申请人)的主体资格、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;
(二) 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的影响,主要包括: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,产品经济寿命期,技术、工艺先进程度,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,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;
(三) 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。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,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,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。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:1. 偿债能力 (财务杠杆比率、流动比率),2. 盈利能力(盈利比率),3. 营运能力(效率比率),4. 资产质量,5. 资金结构,6. 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。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,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。
(四) 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。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,抵押、质押是否合法合规,与抵押物、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、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;
(五) 基本风险度分析。 |